提高司法公信力,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。十八屆四中全會《決定》從內外兩方面指明瞭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基本路徑,即完善體制機制,規範司法行為,加強司法監督,並將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”確立為司法公信力建設的目標。對此,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忠厚在《人民法院報》上發表文章《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機理及建設路徑》中指出:
  一方面,要推動司法外部環境的優化,健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體制。十八屆三中、四中全會的《決定》,著力於完善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體制,為司法信用的形成、司法權威的塑造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排除了諸多不當因素的干預。一是落實中央事權的管理體制。二是建立干預司法的責任機制。三是健全司法權威的保障機制。四是完善依法履職的保障機制。
  另一方面,還必須立足法院自身,加強法院自身建設。從司法公信的生成機理來分析,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:首先,要著力培育司法主體的信用,夯實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石。其次,要大力培育司法活動的信用。最後,要加強司法與社會的溝通,積極回應社會關切。
  (原標題:司法公信力的建設路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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